近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精神药品案,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被告人吴某利用自身有睡眠障碍可以在医院购买艾司唑仑、酒石酸唑吡坦片、佐匹克隆等精神药品的便利,为谋取利益,在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将上述精神药品出售给对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行为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其有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忠凯)
法官说法
刑法规定,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传统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判实践中,应准确区分贩卖精神药品的目的和行为对象。本案被告人具有涉案精神药品用药经验且明知对方为吸毒人员,应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如果是出于医疗目的,未经批准贩卖此类精神药品,可能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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