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 的搜索结果,共12条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长子吕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吕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吕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王怀志、杨丽仙遗弃案

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夫妇已生育二子一女,2010年9月16日,又生下一男婴。201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与王英勇经协商达成协议,将亲生男孩过继给王英勇扶养。王英勇支付王怀志、杨丽仙哺乳费人民币4万元。协议签订后,王英勇支付给被告人王怀志、杨丽仙人民币1万元,将该男婴带回家中。

残疾妇女的扶养难题解决了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法治的力量与温度。”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检察院在辖区宗营镇范寨村对一起助力残疾妇女追索...

哪些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充分保障特殊扶养人的权利

张女士和赵先生均离异未婚,情投意合的两人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一起生活了十年。然而,赵先生的突然病逝,引发了一场遗产继承纠纷,未领结婚证的张女士和赵先生的母亲、儿子对簿公堂,分割遗产。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判决张女士因对已故赵先生扶养较多,仍可适当分得赵先生遗产。

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妻子患癌住院丈夫拒付扶养费 法院: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国法院网讯(梅鸿明)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0年,徐某和童某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被扶养人能否主张生活费

  在交通事故案中,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其已达到退休年龄,这种情况下,被扶养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生活费能否得到支持...

母子尽扶养义务是否有权分享被扶养人遗产?

【案情】 黄建明、黄建新系同胞兄弟,被告黄登云、黄妈品系他们的父母,居住于田阳县某乡某街18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