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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小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小思、小乐(化名)父亲去世后,母亲再婚,二人由爷爷、奶奶抚养。随着年龄的增长,爷爷、奶奶除了务农之外,无其他劳动收入,抚养两名未成年人生活艰难。小思、小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的母亲履行抚养义务。

 【基本案情】

  小思、小乐(化名)父亲去世后,母亲再婚,二人由爷爷、奶奶抚养。随着年龄的增长,爷爷、奶奶除了务农之外,无其他劳动收入,抚养两名未成年人生活艰难。小思、小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的母亲履行抚养义务。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二人的母亲承担月生活费500元/人,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判决生效后,小思的母亲未主动履行义务。后经调查发现,小思母亲患有疾病,没有劳动收入,无力承担抚养费。

  【救助过程】

  射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小思、小乐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两名未成年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同时,法院还积极延伸司法救助功能,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名未成年人办理了每月400元/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600元/人的困境儿童保障,并号召社会各界爱心力量伸出援助之手,该案的主审法官向两名未成年人捐助2000元,社会爱心人士捐助3000元,两名未成年人居住地乡政府、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捐款捐物、上门走访等方式提供帮扶,一些社会组织还送去了慰问品。司法救助后,射阳县人民法院始终牵挂着两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状况,定期对案件进行回访,邀请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呵护两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针对两名未成年人的母亲与爷爷奶奶的心理隔阂,通过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并行的方式,让双方体会到各自生活的不易,最终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将司法救助与社会资源有效衔接,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赡养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获得抚养费,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已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两名未成年人办理专项补助、号召社会力量进行帮扶,并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将法治温暖和社会大家庭的关怀送到两名未成年人心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解难、传递温暖、关心关爱困难人群的功能属性,实现了“当下救”和“长久助”的统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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