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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去世后,孙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通常情形下,孙辈对祖辈并非第一顺位的赡养义务人,但当成...

  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通常情形下,孙辈对祖辈并非第一顺位的赡养义务人,但当成年子女缺位时,孙子女也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日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九旬老人状告养女及亲孙养孙索要赡养费,最终该案成功调解结案,协议约定由三名被告分摊赡养费。

  刘老太年九十有余,亲生子女已过世,丈夫生前留下的房屋倒塌后,只得与孙子小军在外租房生活,并由小军照顾其起居。2021年,刘老太起诉养女小兰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及房租,此后小兰每月支付其500元生活费。2022年9月,因小军不愿再照料刘老太,刘老太遂与养孙女小红共同生活,小军每月支付刘老太生活费1000元。2023年初,刘老太感染病毒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因小红身患癌症无力照料刘老太,刘老太遂入住老年公寓,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小军、小红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考虑到赡养纠纷涉及人伦亲情,胜败分明的裁判并非最优结果,关键在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加上当事人之间矛盾不深,以调解为先、促和为要更有利于保障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于是,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以情释理、融情于法地疏导,养女小兰、孙子小军、养孙女小红均表示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分担刘老太的赡养费。其中,养女小兰表示自愿多承担部分赡养费用,养孙女患有癌症、生活困难,可酌情少承担赡养费。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兰每月支付刘老太600元赡养费、小军每月支付刘老太500元赡养费、小红每月支付刘老太300元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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