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学生培训时受伤 诉至法院获赔偿

9岁的张某在舞蹈培训机构上舞蹈课前,踩到地面的垫子导致摔倒受伤,经老师现场冰敷后,没有好转,老师遂与张某母亲联系,并将张某送至医院。

中国法院网讯(汤霞)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9岁的张某在舞蹈培训机构上舞蹈课前,踩到地面的垫子导致摔倒受伤,经老师现场冰敷后,没有好转,老师遂与张某母亲联系,并将张某送至医院。张某在病情稳定后,因赔偿问题无法与培训机构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培训机构赔偿各项费用1.7万元及其日后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检查费、复诊费等必要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告在被告舞蹈培训教室受伤属实,但原、被告对于受伤过程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上课时踩到舞蹈教室地面垫子滑倒摔地,被告则认为是上课前原告去教室放舞蹈用品,急于与其他学生玩耍,转身后不慎滑倒。

  对此,该院认为,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系未成年人,其到被告处上舞蹈培训课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被告作为舞蹈培训服务机构,与未成年学员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告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对于因踩到舞蹈教室地面垫子滑倒摔地受伤,仅有其陈述,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进一步说,即使原告是在上课时踩到舞蹈教室垫子滑倒摔地受伤,原告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原告在被告教室受伤,被告作为经营四岁以上幼儿、中小学生舞蹈培训服务的机构,负有保障这些未成年学员不受侵害的管理义务,而培训教室与老师办公室相隔20米至30米,并且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有能力提交证据证明培训学员受伤的过程,但其未在该经营场所安装监控,未保护事故现场和保全相关证据,存在教育管理上的疏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定对原告所受损失由被告承担80%,由原告自行承担20%。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确认张某的损失,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张某1.2万元。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