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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3月7日上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通过法律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体现。修正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3月7日上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是通过法律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体现。修正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总结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法修改过程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进行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正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代表们也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7日晚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共作了1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8处。主要修改是:

一、有的代表提出,党中央多次对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取得许多新成果新进展,建议总结实践经验,在立法法中明确相关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二、有的代表提出,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作为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新实践新发展,有必要在立法法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同时对上述法规报送备案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三、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有的代表提出,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予以废止,建议增加规定“废止”作为处理方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关于赋予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问题。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同时赋予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即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现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的代表提出,海南省儋州市属于不设区的地级市,建议比照先前的做法赋予其地方立法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采取上次修法时的做法,不在法律中作出规定,而在本次大会拟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对完善立法权限和立法体制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加强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制度,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及时作出配套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已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可以进一步探索有的可以通过加强改进工作予以解决。考虑到这次修改是部分修改属于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可继续加强研究或者在具体工作中考虑。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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