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答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律师答疑

英国知识产权局对亚马逊Blink商标申请作出部分驳回决定 -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律师

英国知识产权局对亚马逊Blink商标申请作出部分驳回决定 近日,亚马逊为其家庭安全系统Blink申请注册的“Blink”和“Amazon Blink”商...

英国知识产权局对亚马逊Blink商标申请作出部分驳回决定

近日,亚马逊为其家庭安全系统Blink申请注册的“Blink”和“Amazon Blink”商标经第三方提出异议申请后,被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部分驳回。


亚马逊两件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35和38类下,涉及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和零售商店服务在内的服务。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是一家在线聊天网站和移动应用平台Blink Chat,其认为亚马逊申请的商标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且侵犯了自己第9、38类注册商标“Blink Chat”,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信息传递软件和通讯服务。


10月7日,UKIPO作出部分驳回决定,允许亚马逊继续对“Amazon Blink”进行注册,但却驳回了“Blink”在第9类和第38类中的注册申请。


UKIPO表示,亚马逊申请商标涵盖的“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商品类别“很可能包括消息传递软件,因此应被视为与‘Blink’所涵盖的服务相同”。此外,UKIPO认为“Blink Chat”与“Blink”在视觉和听觉上都有“Blink”这一在先商标“Blink Chat”的显著元素。不过,UKIPO在考量了相同单词“Blink”在双方商标中的出现位置等,认为其出现位置不同,且异议人的商标中显著特征是“Blink”一词,而申请人的商标的显著特征包括“Amazon”和“Blink”两词,因此认为消费者不可能直接或间接地认为“Amazon Blink”和“Blink Chat”之间存在关联。


但是,由于商标和所涵盖商品的相似性,消费者可能会认为“Blink”和“Blink Chat”之间存在联系。因此UKIPO认定亚马逊不能在第9类和第38类(例如处理信息的计算机软件和通讯服务)中为其商品注册“Blink”商标。但由于Blink Chat的商标不涵盖零售商店服务,因此亚马逊的“Blink”标志可继续在第35类中注册。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