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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博诉钟某雄健康权纠纷案

2013年9月5日17时许,原告陈某博由其母亲唐某平携带,在被告钟某雄个体经营的花艺坊购买盆栽。当唐某平与店员在收银台结帐时,该店铺进出的玻璃门突然破裂倒砸下来,将站在玻璃门边的原告右小腿割伤。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住闽东医院住院治疗,至9月22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撕脱伤、右小腿伸肌上支持带断裂、右小腿部分肌肉损伤。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556.4元。

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推动提高儿童参保率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儿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

阿里健康大药房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被罚45万

近日,信用中国官网显示,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健康大药房或当事人”)因违反广告法,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

自愿参加“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无过错不担责——张某诉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纠纷案

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同参与活动的居民一起建立了微信群并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进行集合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于上午8时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

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

体育活动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齐某与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权纠纷案

齐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某文化公司对齐某进行泰拳培训,除非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在培训中受伤的后果应由齐某自行承担。课程开始前,某文化公司临时将原泰拳教练更换为散打教练为齐某授课;课程即将结束时,教练安排齐某与另一名泰拳学员郝某进行摔跤对练,并未按照规定在旁进行指导保护。齐某在对练中倒地受伤,起诉请求某文化公司及郝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某老年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系王某某的子女)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如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决定在哪个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或由丙方同意及时拨打120急救。该老年公寓同时对老人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进行了告知,王某甲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

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明确案外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维护仲裁裁决终局效力——重庆医药集团颐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第二人民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21年12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足第二医院向中恒公司支付停工损失等。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中恒公司,被申请人为大足第二医院。2022年3月,颐合公司作为案外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二是中恒公司与大足第二医院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侵害颐合公司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春节假期出游提示

文化和旅游部2月8日发布春节假期出游提示,提醒广大游客安全合理安排出游,注重消防和行车安全,谨慎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文明健康绿色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