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王文华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公安局加强大要案、在逃人员攻坚,成功将潜逃15年之久的犯罪...
深夜入户抢劫,犯罪嫌疑人却坚称自己酒后失忆,而案发现场无监控和目击证人。检察官经过梳理证据、走访调查,最终还原事实真相。经浙江省玉...
2023年4月27日凌晨2点,在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某镇政府门口,一辆载货卡车旁,3辆高档轿车被撞得面目全非,一方报警称自己的货物遭到抢劫...
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贵松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年5月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贵松,李贵松、王洪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被告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4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楚某某伙同郭某、雷某某(郭、雷在逃)在渠县某中学男生寝室一楼楼梯间以手持甩棍和语言威胁、殴打及搜身等手段,抢走李某现金114元,陈某某现金14元。后三人来到该中学所在镇步行街一网吧对正在上网的该校学生张某某,采取木棒和语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走其现金120元。
2014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与王某、何某某(二人未满14周岁)商议到蠡县广场去玩耍。在前往广场的路上王某提议抢劫,其他人均表示同意。16时许,在蠡县广场建设银行门口,五人共同拦住张某某,何某某将张某某踹倒,王某对其殴打,二人并对其威胁,后五人将被害人伊某蓝白相间喜德盛山地自行车一辆抢走。
罪犯鲁龙,男,汉族,无业,原判认定其于 2007年2月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劫两起,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崔某死亡,共抢劫现金540余元及价值12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2011年7月7日晚上,17岁的殷某某和5名朋友娱乐消费了4000多元。由于不够钱买单,会所扣留了殷某某2名朋友,让殷某某出去筹钱赎人。殷某某随后向多名朋友求助,但仅借到1300多元,于是便纠集同伙黄某某和周某某,并准备了作案工具,预谋抢劫其养父母家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