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员工拒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情]   李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止。《试...

  [案情]

  李某于2018年10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于2019年5月办理了交接后未再到公司上班。离职后李某向公司主张补偿金,公司认为《试用期劳动合同》届满后,曾询问过李某意愿,其自己不愿意签订正式合同,故而拒绝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

  员工在劳动期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是否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

  为明晰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责任。由此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若不履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在实务中,若确实存在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辞退义务,及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否则即使有证据证明系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到期,试用期满后,公司并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即使李某在本案中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该公司也应该及时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但双方直至2019年5月才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无论李某是否存在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不能免除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