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之局限性分析

当前位置:首页 > 特别推荐 > 竞业限制制度研究 > 竞业限制之局限性分析

一、竞业限制之法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实务上最重要的概括性条款,不仅具有补充、验证实证法的机能,还是法解释的基准, 为法律伦理价值的最高表现,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情势变更、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均来源于诚实信用原 则,受该原则的支配。

竞业限制之法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实务上最重要的概括性条款,不仅具有补充、验证实证法的机能,还是法解释的基准, 为法律伦理价值的最高表现,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情势变更、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均来源于诚实信用原 则,受该原则的支配。[3]

“ 明确权利义务和限制行使权利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两大法律功能,正是竞业禁止义务的精髓。”[4]竞业限制,要求竞业义务人在自由地行使权利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如忠实义务、合理限制竞争义务、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等。忠实义务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理论以及权利不得滥用理论,是诚 信原则的具体化,是竞业限制的直接法理依据。

(一)忠实义务理论

竞业限制的双方主体之间,通常具有较为密切的身份关系,如代理关系、劳动关系,尤其是家政服务、保镖、 经纪人等劳务关系,要求义务主体对权利主体诚实守信、善良无欺。在劳动关系中,基于人格信用关系的存在, 雇工对雇主担负着忠实义务。[5]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忠实义务,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劳 动契约含有身份的要素与债的要素。基于身份的要素,发生受雇人的忠实义务与雇佣人的保护义务。基于债的 要素,发生受雇人的劳动义务与雇佣人的给付报酬的义务。该忠实义务,主要包括服从义务、秘密义务与增进义 务等。” [6]忠实义务理论对于竞业限制而言,主要体现于劳动关系中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法中董事、经理 的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以及合伙关系中合伙人的不竞业义务等方面。

(二)合理限制竞争理论

合理限制竞争原则,是竞业限制的重要理论依据。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而秩序又 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要素。因此, 自由竞争必须是有秩序的竞争。合理限制竞争原则要求,任何市场经济主体的 市场竞争行为都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在合理、有序的状态下展开竞争。[7]合理限制竞争原则,适用于市场经济的 各类竞争关系,竞业限制所涉及的代理关系、委任关系、无限责任股东之间及合伙人之间的投资关系,以及劳 动合同关系, 无不例外。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一般以合理性原则为指导实施竞业限制契约。[8]此外,英美国家的 法庭通常还会制定一个“合理性标准”,以限制契约的期限及地域范围。[9]

(三)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权利滥用理论,原本起源于所有权之界限理论,如臭气、煤烟、音响震动等散及于邻地发生损害时,是否构 成侵权行为。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学者所争议。直到十七世纪以后,禁止权利滥用理论才逐渐成熟。[10]禁止 权利滥用原则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准则。该原则要求,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主观上不得有损害他人之心, 客观上不能逾越权利的行使界限人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 伸和具体体现。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表里。”[11]

竞业限制予以限制的竞业行为,正是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其权利界限,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权 利滥用行为。对此竞业行为的合理限制,正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本质要求。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