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信息、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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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

一、商业秘密权内涵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容体。商业秘密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其...

一、商业秘密权内涵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容体。商业秘密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商业秘密权虽与传统知识产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性,但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还是有所不同。首先,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独占性;其次,就某种意义上来说,其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 

商业秘密权依然享有有形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商业秘密的占有权  

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占有源于其研究开发的智力成果或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允许、转让其使用。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占据空间,看不见摸不到,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也是知识产权最根本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商业秘密与有形物的占有相区别。有形物只能被一个民事主体所占有,而商业秘密所有人虽不能实际占有它,却可以实际控制它,将它置于秘密状态。一种商业秘密可以被多个民事主体同时占有。商业秘密所有人不能排除他人自行研究开发该商业秘密成果。他人也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允许使用合同、转让合同)获取该商业秘密。当然,多个主体的占有是有相对性的,古有人多了,该商业秘密也就不具有秘密性,没有商业秘密的价值了。

2.商业秘密的使用权 

 商业秘密的使用不同于有形物的使用。如,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行使民李权利时,或住、或租、或卖、或赠送等,只能享有一种权利,而商业秘密可以被多个民事主体反复使用。

 3.商业秘密的收益权 

 利用商业秘密获取收益是每个商业秘密权利人所追求的目标。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带来的正是这种收益权。倘若 该商业秘密在利用后不能产生预期收益,该商业秘密的保留价值也就值得考虑了。商业秘密因他人的侵权而使收益受到损失,是其权利人最大的损失,也是该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求保护的主要内容。

 4. 商业秘密的处分权 

 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商业秘密有自己使用、转让和允许他人使用、决定是否使用等处分权。这种处分权的行使,他人无权干涉。 商业秘密所有人通过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实现其民事财产权。 


二、商业秘密权与信息披露义务冲突的解决  

信息拔饼是公司依照法徘、法规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报告、公开其运行信息。目的在于通过真实、淮确、完整、及时地披饼信息,保证每个投资者公平地获取信息,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 在信息披錢中,对有长诈、误导和虚假陈述等不法行为则应 子以法律制裁,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相冲突。一般而言,商业秘密权是对商事主体自治权的保护,信息拔露义务是对商事主体自治权的限制。信息披露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 原则上说,公司没有披錢其商业经营信息的义务,法律要求 公司拔谣其商业秘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而且为避免侵犯公司利益,应酒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划清商业秘密和这披露信息的界限。

 要求公司技器在商你活动中的经售信息一般有以下馆玩。 

  1. 法律要求向公众进行的拔露    例如,(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披路其商业经普信息,者公司经营中此现面大非项,应及时进行公告。法律对上市公司发 露信息有严格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2. 法律要求向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的拔露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统计法》 等法律、法规都要求公司定期以表格形式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其经营信息。如公司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根据相关法律将会 承担一定的法律费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3.配合国家机关特定的行动而进行的拔露 例如,社保审计、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活动,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经营信息,公司必须提供。

 4. 在商事活动中交易相对人妥求的披露 双方往往以合同的发生对披饼内容和拔露范围进行约定,这时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经营信息。如公司提供了選民信息,将会以发诈论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公司有权以商业秘密权为由,拒绝向他人提供自己的商业经营信息。



专栏:权利人商业秘密消灭和减损的主要情况

 1.权利人主动公开:①因申请专利而公开,②主动公开;③产品上市,导致可以观察或一般反向工程可以得到的技术秘密被公开,④为介绍、宣传某项技术或澄清某些问题,公开宣传。

2.权利人疏忽:①单位职工将商业秘密内容披露给公众, ◎有关人员出于学术研究或者其他原因,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其内容涉区单位的商业秘密,③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购会、技术鉴定会上不谨慎而泄露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经营中 未与外部业务往来人员达成保密协议或作出保密要求,这些人向公众公开商业秘密;⑤权利人保密措施或安全制度不健全,使外部人员很容易接触到保密内容,这些疏忽是商业秘密进入公开领域的原因,即使没有人通过这些渠道掌握商业秘密,但如果发生诉讼,被告羊出这些渠道证明公众可以自由接触,地可能使有关信息被认为失去秘密性。 

3. 发生意外事故和侵权行为:の丢失或遗忘,@遭遇侵权,导致公开等。 

4. 被他人非法利用。


法律法规:

法律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权利的消极保护,即制止商业秘密侵权。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法律只对非法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制裁,也就是说,权利人的利益只有在对方行为非法的情况下才能够得到保护,如对方的行为合法则不能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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